忠县谭某买房错过了接房期,两万元订金打了水漂。9月底,忠县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,判决驳回谭某要求卖方退回订金的诉讼请求。
谭某家住忠县忠州镇。他称,2004年12月3日,他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王卖给他一套房屋,价款13万元。合同签订之日起付两万元,交付房屋之日付清余款。由于王的儿子读书需要住处,双方约定2005年6月30日前交房。双方还约定,如因谭的原因解除合同,王不退还订金。
谭交了两万元后到广州打工。王按照约定搬离该房,谭却未在约定的时间回家接房。今年4月,谭提出接房,双方协商未果,谭某遂诉至法院。
法院认为,因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所致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订金两万元的请求,不予支持。